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开发第十二条已修改天然矿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或者污染。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