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渔政监察机构管辖下列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

(二)跨县(市)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水事、渔业案件;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水事、渔业案件;

(五)其它应当直接处理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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