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渔政监察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渔政监察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渔政监察机构行使水政、渔政监察职权。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