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渔政监察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渔政监察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渔政监察机构行使水政、渔政监察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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