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政、渔政监察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渔政监察管理制度,规范水政、渔政监察行为,提高水政、渔政监察水平。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