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二)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三)依法需要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