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渔业案件,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案件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