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政、渔政监察工作,为水政、渔政监察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