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渔业案件,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案件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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