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鼓励创建生态县(市)、生态乡镇、生态村。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