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投入。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