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林业、发改、国土、水利、农业、畜牧、住建、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