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改变粗放型生态经营方式,发展生态环保型经济。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