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