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