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