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环保、林业、畜牧、水利、国土、住建、农业等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生态环境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实证和资料。

对于发生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纠纷,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