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六节 生物物种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州应当加强对金达莱等珍贵植物的保护,禁止随意采摘和挖取,禁止销售。确因科研或者园林等需要移栽时,须在不破坏原有自然生态景观的基础上,经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