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六节 生物物种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应当加强动植物安全管理,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加强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海关加强监管工作,防止境外有害物种进入自治州境内。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