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规划要求。

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