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七节 城镇乡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规划要求。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