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开发管理,划定禁采区、休养区和准采区,设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环境保护示范区。

规范野生植物资源采挖方式,禁止乱采乱挖。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