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六节 生物物种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开发管理,划定禁采区、休养区和准采区,设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环境保护示范区。规范野生植物资源采挖方式,禁止乱采乱挖。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