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六节 生物物种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当在保护物种多样性的前提下进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制定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捕杀、采集、偷盗和买卖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行为。保护好野生鱼类(含两栖类动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生存环境。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和繁育。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