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森林、草地、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之密切联系的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等自然因素的总和。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