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和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原则,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旅游项目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相协调。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