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沿江、沿河、沿湖和沿库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循当地采矿、异地加工的原则,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造成破坏的,应当限期恢复。已经停止采矿或者关闭的矿山和坑口,应当及时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