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采矿。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