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采矿。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