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统一规划,有序开发,严格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应当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降低地质环境破坏程度,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