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土地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交通、能源和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制定水土保护方案。科学选比建设路线和施工场址,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