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承包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依法报批和补偿,并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