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土地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承包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依法报批和补偿,并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