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水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禁止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工业废物,防止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