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水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对缺水区域高耗水项目实行管制制度,调整缺水区域的高耗水产业,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