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对缺水区域高耗水项目实行管制制度,调整缺水区域的高耗水产业,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