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水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科学开源。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