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和委托牧业用地管理,发展畜牧业。

牧业发展应当以草定畜,防止超载过牧。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科学实行草地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