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和草地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和委托牧业用地管理,发展畜牧业。牧业发展应当以草定畜,防止超载过牧。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科学实行草地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