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和草地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草地,应当划为禁垦区、禁伐区或者禁牧区;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