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和草地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