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涉及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