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第十三条已修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