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信息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城区间距5公里、乡村间距15公里建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学校、医院、企业、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区、重点工程、街道社区等场所,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显示屏或者广播、警报器等设施;乡(镇)、村(屯)应当建立、安装气象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