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和壮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中医药和壮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