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将壮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