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充分发挥我区中医药、壮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