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九条有效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