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条有效经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审查,不列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转为代表来信处理或者提供给有关部门参阅,并告知相关代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