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八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代表一人提出与代表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