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督促检查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进行视察,也可以采取评议、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