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督促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