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督促检查第三十条有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书面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工作机构每年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会议后,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