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书面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工作机构每年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会议后,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