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对办理结果为B类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跟踪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