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督促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对办理结果为B类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跟踪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