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对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督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督办。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