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一条有效代表收到反馈意见表后,及时填写寄送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代表的反馈意见告知有关机关、组织。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或者有意见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了解情况,对需要重新办理的,责成承办单位再作研究,继续办理,并在1个月内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