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代表收到反馈意见表后,及时填写寄送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代表的反馈意见告知有关机关、组织。

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或者有意见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了解情况,对需要重新办理的,责成承办单位再作研究,继续办理,并在1个月内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